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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合理。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处分未到期未解除,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不含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不含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未造成伤害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视其违纪造成的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两周内离校。

第三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成立非法组织或刊印非法刊物,以语言或文字等各种形式攻击党和国家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跨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有卖淫、嫖娼、聚众淫乱、传播性病等行为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五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判处刑罚的,按处罚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过失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考试中,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者;

3)在考试中,竖立或外移自己的试卷,为他人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互打手势或传递暗号者;

5)在考试中,当他人强行窥看、抄袭或强拿自己的试卷时而不向监考人员反映者;

6)未经监考人员许可,相互借用或传递考试用具者;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扰乱考场秩序者;

9)在试卷、答题纸上用红笔作答者;


(10)应认定为违纪的其它行为。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他人试卷、试题解答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者;

5)在考场桌椅、考生身体等处涂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图形、文字、符号者;

6)传接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者;

8)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试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者;

10)请他人冒名顶替代自己考试,或自己冒名顶替代他人考试者;

11)利用各种手段组织作弊者;

12)应认定为作弊的其他行为。

(三)凡请人代考者、代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同一学期的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期间,学生有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考试中或考试后在视频监控中发现的以上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发布代课、代写作业信息,或参与代课、代作业,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达到下列数额者,分别给予处分:

(一)10-19节或2-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或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或6-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或8-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达到50节或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学籍管理规定》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上课阶段,搅乱课堂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上课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玩游戏、做与课堂学习无关事情经告诫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教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造成课堂混乱,致使班级无法正常上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违反校园生活及管理秩序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图书馆、宿舍等校园公共环境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超标电动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使用气枪或弹弓打鸟、饲养动物,攀越校门、值班门岗、围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十三)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应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带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肇事,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均从重处分;

5)第二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参与者(随同策划者或打架主谋人参与打架肇事过程,或呐喊助威,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向不良状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打架肇事发生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项加重一级处分;

3)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学生严禁私藏或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一经发现即刻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其他的使打架恶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结伙斗殴、聚众肇事的为首分子,从重或加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九)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以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其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借贷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凡组织、发动、引诱同学参与网络借贷行为的,或冒用他人身份借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各类财物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销赃、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获益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制度的行为:

1)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或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违规电器设备但未造成伤害的,累计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2)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防、消控设施、设备,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或电器烧煮饭菜等,给予警告处分;

5)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私撬强弱电箱,私自拆装自来水表、热水计量表,私改、私拉强电线路,私制电卡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容留异性在宿舍内住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一学期内事先既未请假又未征得辅导员同意又无正当理由晚归三次或彻夜不归一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其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损害宿舍文明建设、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职责或依法、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者;

3)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4)不履行宿舍文明创建义务,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为不合格的次数一学年内累计达三次(含)以上的,给予宿舍全体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

5)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局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到江河湖泊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骗取荣誉或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财物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处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处分的期限及提前或延期解除条件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处分期满五日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后在后续跟踪教育期内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按学生跟踪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思想动态汇报和志愿服务工作;

(三)处分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处分期间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毕业当年申请提前解除者须在当年61日前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且署名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校级课题结项、以第一发明人且专利权人是bet体育365官网正规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获得校级以上科研奖励、参加经学校推荐省级及以上演出及作品展览者;

(二)经学校推荐以我校在校学生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三)考取研究生者;

(四)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者;

(五)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者;

(六)获优秀论文者。

第三十七条 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受到处分且不符合解除条件者,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延长一个周期:

(一)受处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为了达到解除处分的目的而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者;

(三)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各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根据学生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鉴定意见,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下文,学生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违纪处分处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四十二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1)学生所在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由学院提出,学工例会讨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教务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提出,教学例会讨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工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提出,学工例会讨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将材料转给学工处,按第(3)条办法处理;

5)涉及跨学院、部门的学生违纪事件,共同调查,按第(3)条办法处理。

(二)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教学范畴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教学例会讨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学工及其它范畴的,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工例会讨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保卫处将视其为校外闲杂人员),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及送达: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所有学生处分均由学校统一行文。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的文件学校完整的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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