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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3修订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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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3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普通本、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14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9.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1.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13. 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罕见病病种详见国家罕见病病种清单121项);

14.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班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采用第三方监督机制,由跨学院辅导员随机抽取班委、学分绩好、中、差、各占相同比例的不同寝室的未参评学生组成评议小组,人数至少在本班人数10%,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各学院要将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通过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113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同级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确认类别盖章后反馈到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及人社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直接认定。

如学生名单未发放到学校认定,113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还可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二十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书面承诺)》(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院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13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14类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首先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进行困难排序;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进行困难排序。最终根据资助名额确定资助档次。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五条  系统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在智慧校园“学工系统”完善认定流程,学生在“学生资助”-“家庭情况”栏填写个人及家庭情况相关信息,保存并打印书面承诺《申请表》,在“困难生认定”环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完成困难申请,辅导员、学院、学工对其进行审核,以完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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