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bet体育365官网正规(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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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遴选确定,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按分院设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成员由分院提名,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核通过各分委员会名单;

(三)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宜;

(五)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

第八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核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分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授予标准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基本具备从事本学科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

(三)因受到学校处分尚未解除者(时间截点为:毕业当年的61日);

(四)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

(五)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程序

(一)毕业前两周,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对每个毕业生进行逐条审核,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位办。

(二)学位办对各分院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复核后审查表报学位委员会。

(三)学位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学位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决议方可通过。最终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四)学位办根据学位委员会审议意见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后,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经过复议,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异议与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二)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从17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因留级、复学等原因跟随2017级及以后修读的学生)开始实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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